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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什麼意思

我覺得吧,緩期執行就是拖延,面對個別有權有勢的,特殊情況的,就不執行了。監外執行分處決還是受刑,要是處決也有一點可能不執行,要是受刑,基本上就是沒事了,李剛的兒子就是。

監外執行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1、兩者本質不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緩期兩年是指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簡單的說: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

大家常說的監外執行,準確的應當叫暫予監外執行。司法機關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的某些特殊情形的,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執行刑罰,暫時採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會危害社會。或者自傷自殘的,不得保外就醫,也就不能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和緩刑、假釋是不同的,只要是罪犯的疾病已經不妨礙在監獄執行刑罰,或者哺乳期結束,或者生活恢復自理能力就應回監獄繼續執行刑罰。

根據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即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後,暫不執行刑罰,通過對罪犯進行考察一年,罪犯在考驗期間內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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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6個月監外執行一年是啥意思

根據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即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後,暫不執行刑罰,通過對罪犯進行考察一年,罪犯在考驗期間內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區別嗎

取保就取保候審的簡稱,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死緩兩年是什麼意思,在監獄裡服刑還是在監外執行?

死緩兩年就是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監獄內執行。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其中:

1、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3、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減刑。

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汙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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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由來:

死緩,是由明清時期的死刑監候制度通過德治刑法的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合理演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了*反*運動。

為了分化瓦解反*勢力、儲存勞動力以利於國家建設事業,*中央決定,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分子。

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的,只殺引起群眾憤恨的有其他嚴重罪行的有血債者;其餘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外執行

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是監外執行還是監內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判刑一年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意思。緩刑兩年: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處罰結果兩年內暫不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兩年內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果在兩年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服刑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坐牢的意思?

服刑通俗說法就是社會上所說的“坐牢”。

對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機關就近執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執行,遠離監獄的,可放在看守所內執行。因此收押機關主要有監獄、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種。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機關執行。

根據《監獄法》第2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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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交罰金的流程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繳交罰金,是被判處罰金的服刑人員應盡的義務。服刑人員親屬可代為繳交。罰金由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接收服刑人員繳納的罰金。服刑人員親屬可以選擇其中一法院繳交,為了方便服刑人員親屬代交罰金,現將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向原判一審法院繳納。

原判一審法院收款後出具罰金收據, 服刑人員親屬將罰金收據交我監獄獄政部門影印,監獄影印單據後將原件返還交款人,影印件存服刑人員檔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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