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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

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

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

(1)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投資基金是一種積少成多的整體組合投資方式,它從廣大的投資者那裡聚集鉅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督。

(2)投資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它與一般金融信託關係一樣,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關係人,其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但證券基金作為金融信託業務的一種形式,又有自己的特點。如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主要當事人中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託管機構,它不能與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機構擔任,而且基金託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並不對每個投資者的資金都分別加以運用,而是將其集合起來,形成一筆鉅額資金再加以運作。

(3)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存在於投資者與投資物件之間,起著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通過專門機構在金融市場上再投資,從而使貨幣資產得到增值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對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合同(或契約)的要求確定資金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證券投資工具。它發行的憑證即基金券(或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券完成投資行為,並憑之分享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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