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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用證的概念和性質

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式是:

銀行信用證的概念和性質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標籤: 信用證 銀行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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