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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1、菸草製造業發生的廣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2、化妝品、醫藥和飲料製造行業的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30%依據:《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一般企業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15%,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4、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用扣除標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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