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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企業財產保險中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是

即在投保時將固定資產帳面原值作為保險金額進行投保。在投保時,應選擇距離保險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賬面原值,這樣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避免資產變動帶來的影響。

在我國企業財產保險中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是

1、購入的固定資產和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其原值是以買價或者租賃合同,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費等計價;

2、建造的固定資產以建造成本作為原始價值計價;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賬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支出和扣除變價收入的餘額計價;

4、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捐贈固定資產的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以及同類固定資產的國內或國際市場價格等資料來確定的價值計價;

5、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值計價,按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淨值。如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淨值達與投出單位賬面價值的,以評估確認數字作為固定資產原值。

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投保,由於企業在不同時期構建的固定資產原值與投保時的價值差異較大,發生部分損失後修復費用往往大於固定資產原值,在實際操作中不易掌握。

(二)按重置價值投保

重置價值是指企業如果重新購置某項固定資產預計所需的全部支出。由於企業在不同時期購建的固定資產價格差異很大,用重置價值可以準確估算出目前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和規模。

根據會計核算準則,已經計價入帳的固定資產,其價值一般已能任意變動,除非資產產權主體或者經營、使用資產主體發生變動,如企業拍賣、轉讓、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合資以及破產清算或結業清理或者對於盤盈、接管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因無法確定固定資產原價時,才可按重置價值計價。

重置價值除上述特殊情況外,不能反映在會計帳面,因此在投保時,重估企業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不宜做到,而出險後再對受損固定資產重估重置價值難度也很大,技術上也難以處理而且容易造廠雙方估價扯皮,故一般不採用。

如果要按照重置價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價值投保,要按固定資產專案分別列明清單。

(三)按照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

即在固定資產帳面原值基礎上加乘一定係數(如110%)後得到的數字作為保險金額。

該方式能夠使保險金額趨近合理,在投保時既可明確足額投保,有可避免出險後繁瑣的估價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較為普遍的加乘係數是1.1(110%),在實際操作中,常採用附加條款的形式予以明確(10%資產增加條款)

四、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保險雙方對固定資產價值確定存在疑義時,也可按照協商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一般不採用。

二、流動資產

按最近十二個月帳面平均餘額投保,或採用分期結算,或採用一次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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