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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一、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二、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

殘疾軍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

三、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是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殘疾軍人的補充醫療保障。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給予政策傾斜。醫療補助資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

四、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五、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稽核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及殘疾軍人人數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七、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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