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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祥17條款是什麼

投保須知

投保年齡:0-55週歲

平安鑫祥17條款是什麼

保險期限:與保險公司約定

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

若於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保險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主險合同終止。若於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後(含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身故,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

滿期生存保險金

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按期滿時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

保單紅利

在本主險保險期內,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週年日分配,並且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每年確定的預期年化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購買交清增額保險後,交清增額保險對應的被保險人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險金為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後(含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的身故保險金為交清增額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的3倍。

若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合同終止,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銀行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銀行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標籤: 平安 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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