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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

借條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在沒有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並給出借人書寫的書面憑證。欠條是雙方有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經過結算後,債務人因當時無法給付或清償而給債權人書寫的書面憑證。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

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條是因借款而產生的,其形成原因只能基於這一特定的法律事實。欠條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只要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其形成是因債尚未清償。

3、案由的認定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向法院起訴時,立案的案由應當是民間借貸糾紛。如果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應當具體審查案情,查清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分析是何種債務關係,然後才宜認定案由。

4、訴訟時效不同

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其訴訟時效相同,均是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則因其自身性質不同而區別甚大。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自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因其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結算,訴訟時效則自該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在該兩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則喪失勝訴權。借條和欠條均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5、舉證責任不同

在訴訟中,因為借條是證明借款關係的書面憑證,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事實,法官即可以此作出裁決;而欠條作為一種結算憑證因其來源較為複雜,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若對方不予認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過程,並提供欠條形成的合法性依據,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援其訴訟請求,如因欠賭資形成的欠條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標籤: 法律 欠條 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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