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車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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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2、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聯影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或由保險公司提供的補辦憑證,原件因上次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聯原件及影印件);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原件和影印件(粵警號牌車輛、核定載客人數在9人以下(含9人)以下沒有發動機排量的純電動車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4、代理人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業務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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