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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離世無子女 旁系親屬爭遺產 法院判充公

近日,上海一名七旬老人,一生未婚無子女,無親生手足,在離世後呢,留下了大筆遺產。姑姑,表弟,堂妹平時都有去幫忙照顧,所以在老人離世後,都覺得自己應該多分財產。

三方爭執不下,於是堂妹將兩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好,無需三人提供經濟支援,因而不存在供養關係、雖然老伯身患癌症,但是恢復較好,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會和護工的幫助下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三個親戚均屬於一般親朋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撫養較多的程度,所以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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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親戚各執一詞,姑姑說:他的喪葬是我張羅的,平時我給他的心理關懷最多,我是長輩,理應繼承全部遺產。

表弟說:他重病期間我經常帶東西去看望他,陪他聊天、陪他看病,也護理過,理應我繼承遺產。

堂妹不甘示弱:我離他最近,遠親不如近鄰,況且我還是他沒出五服的堂妹子,經常給與他照顧和幫忙,不應該獲取遺產嗎?

7旬老人離世無子女 旁系親屬爭遺產 法院判充公 第2張

最後,張老伯遺產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他又非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所以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婚姻法還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進行了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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