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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責

1、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負責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的職責

如果監護人不負責監護的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如果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 第2張

監護人包括哪些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的順序由的人員擔任。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如果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 第3張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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