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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定金與訂金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

定金與訂金,很多人經常將這兩個詞混為一談。其實這兩個詞有很大的區別,今天就讓我來解釋一下。

如何區別定金與訂金

方法

“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傢俱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傢俱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 20% 。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如何區別定金與訂金 第2張

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傢俱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傢俱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

1、兩者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 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兩者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

如何區別定金與訂金 第3張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如何區別定金與訂金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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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和 訂金 說通俗點是什麼區別?

所謂“定金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而“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度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專。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屬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訂金和定金最簡單的區別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

1.定金合同是主合zd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4.定金是確定的,訂金僅是意向金;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定內金交了後,買家不能申請退回,賣家不能履行的話要雙倍返回;訂金則容沒有這個約束,買家可以要求退回,賣家不能履行只需退回訂金即可。

5.簡單說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雙方訂金後,如果合同不成,可以相互退還訂金相反,如簽訂的是定金後雙方發生糾紛,繳納定金者過失將不能退定金收取定金者過失將雙倍返還定金 。

訂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有幾點不同:(1)違約金是以違約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才進行給付;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為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2)責任承擔方式不zhidao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內,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數額規定不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但對於佔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定,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對於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係,只是規定不能高於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呢?

1、兩者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

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兩者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若收受方違約,只需要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如果因給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給收受方造成了損失,收受方可依相關法律規定另行要求賠償)。合同成立後,訂金直接抵作合同價款。

3、兩者的數額*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標的額的20%。

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於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否則,不能認定該訂金具有定金性質。

擴充套件資料:

1、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431373836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2、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定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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