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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公章管理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範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範文1

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麼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

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說,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於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說,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印章印模裡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於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裡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戶開戶、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2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許可權不一,所有檔案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說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說,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範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範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範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說,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檔案要認真審查,稽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檔案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准,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檔案上蓋印章

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檔案,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檔案無用後,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檔案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登出後,在工商登出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專案部關閉後,專案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專案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宣告。

之後,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後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資訊,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型別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 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物件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範文2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及,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稽核後,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公章管理制度範文3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檔案,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在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主任指定或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由專人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其他業主代表專人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儲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檔案的影印件等檔案。

第八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九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檔案的影印留底存檔檔案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

3.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簽字、填寫日期;

4.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檔案影印留底存檔。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稽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稽核。

第十二條 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稽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 審批許可權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經公章使用稽核人員稽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

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檔案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5.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6.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7.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檔案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字須有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檔案。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釋出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檔案、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檔案;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六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主任、副主任及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於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2017年8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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