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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創始人和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聯合創始人和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1、聯合創始人,Co-Founder。指創業初期多個夥伴通力合作,各自都在企業組建、發展過程中扮演核心角色,並對企業發展壯大起了核心作用。比如大家熟知的Google聯合創始人Larry Page、Sergey Brin,蘋果聯合創始人Jobs、Wozniak。聯合創始人可以理解為發起人。

2、合夥人,Partner。指一起合夥經營的組織或個人。熟悉公司法的同學可以聯想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合夥人其實就是中途可加入或退出的、對組織有重要貢獻、起特定作用的組織或個人。其實合夥人的名詞解釋限定在合夥企業概念裡,然而現在合夥人概念已擴大到有限責任公司等其他型別組織,基本是個單位都可以把主要成員稱作合夥人。

3、至此,合夥人和聯合創始人概念基本可以明晰區分了,二者重要區別就在於是否參與企業組建,參與了就可稱為聯合創始人,但如果是中途加入且扮演重要角色,就可稱為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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