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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什麼意思?

首次公開募股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ipo是什麼意思?

首次公開募股是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向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宣告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中小企業IPO發行基本要求:

1.發行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經濟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安全。

2.主要承銷商協助發行人選擇發行方式,起草發行方案(含發行費用預算表)。

3.股票發行前,主承銷商應負責在指定報刊上刊登發行公告。發行公告須載明發行方式、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4.在發售期內,承銷商應在所有發售網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成效活動中出現重大問題時,主承銷商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股票發行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立即公佈發行結果,將發行情況反饋表傳真至中國證監會,以正式檔案將發行情況總結報告、驗資報告、公證報告、申購配售磁碟報至中國證監會,並抄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6.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證券按照成效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7.如果承銷商在承銷過程中違反有關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取消股票承銷資格。

首次公開募股稽核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稽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稽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ipo是什麼意思? 第2張

具體稽核環節: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檔案,並按程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檔案後將其分發稽核一處、稽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稽核一處、稽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稽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稽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稽核的程式、標準、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面會按照申請檔案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髮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稽核一處和稽核二處負責人等。

3、稽核環節

稽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稽核專案的稽核一處和稽核二處的稽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環節

稽核一處、稽核二處稽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檔案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稽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稽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檔案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稽核一處、稽核二處稽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稽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覆。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覆材料進行登記後轉稽核一處、稽核二處。稽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檔案以及回覆材料進行稽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覆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稽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稽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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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預先披露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專案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

初審會由稽核人員彙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稽核一處和稽核二處負責人、稽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初審會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稽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式後轉發審會稽核。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稽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準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稽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稽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發審委委員共25人,分三個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稽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稽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有工作底稿,會上有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時間順序安排,發行人代表、專案簽字保薦代表人、發審委委員、稽核一處、稽核二處稽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佈會議公告,公佈發審會稽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先由委員發表稽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45分鐘,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稽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式後發給保薦機構。

8、封卷環節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稽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檔案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稽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環節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稽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稽核一處、稽核二處。稽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稽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式。如申請檔案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10、核准發行環節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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