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有沒有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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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覆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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