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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計入銷售額嗎

包裝物押金計入銷售額嗎

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週轉使用。對包裝物的押金是否計入貨物銷售額,規定如下:

(1)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

(2)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在將包裝物押金併入銷售額徵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併入銷售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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