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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過原則規則

第一層

四不放過原則規則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才算達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第二層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二層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層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三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工傷事故時,不能認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關人員也處理了就算完成任務了,還必須使事故責任者和廣大群眾瞭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並深刻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使大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在今後工作中更加重視安全工作。

第四層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四層含義是要求必須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在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的同時,還必須提出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發生的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並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加以實施。只有這樣,才算達到了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最終目的。對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標籤: 規則 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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