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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居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社群居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居委會不是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組織法》頒佈實施以來,居委會在城市基層社群建設和服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政府機構改革,城市工作重心下移,各種名堂的“工作”進社群,城市居委會組織原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已經不斷弱化甚至消失,轉而成為一個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承擔著大量行政性的工作和任務。居委會自治組織目前存在著“法”外運轉、錯位運轉的不正常現象應認真加以研究和依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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