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婚姻自由法律規定

婚姻自由法律規定

婚姻自由法律規定

法律對婚姻自由的規定如下:。(1)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2)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3)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民法典關於婚姻法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主要是為婚姻家庭國家保護,並且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具體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法有什麼規定

婚姻法有什麼規定

我國的《民法典》,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動指南。它確定婚姻的原則、結婚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女之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親屬之間的關係,以及離婚及離婚後子女撫養等規則。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民法典是適用於一切公民,是關係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社會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

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主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自願組織家庭,符合民法典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和影響。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總是上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離婚自由,即男女雙方結婚(從結婚登記開始)後,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雙方自願離婚的,誰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準離婚。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所確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內容是:

(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平等;

(二)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主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夫妻之間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上的權利義務平等;

(四)夫妻雙方在贍養各方老人總是上權利義務平等;

(五)父母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

(六)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性;

(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平等。

三、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

(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係;

(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四、結婚要履行登行手續

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准予登記,併發給結婚證,才算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按照《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區或其它派出機構事處,在農村是鄉鎮。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的證明。凡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應攜帶證明已與前配偶離婚的法律文書。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瞭解的情況,都應如實反映。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依法處理。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兩個特徵: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結婚的實質要件如下:

1、雙方具有結婚合意,結婚合意,是指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

2、雙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雙方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指一個人在同一段時間內,不得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法律禁止重婚,是禁止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既包括禁止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禁止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上的重婚;

4、雙方不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綜上所述,結婚,又稱婚姻成立,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結婚行為是創設夫妻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法律對於締結婚姻規定了明確的成立要件,包括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標籤: 法律 婚姻自由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9l6rn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