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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證的發證單位

不動產權證的發證單位是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動產權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當事人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就能夠證明自己是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物權的權利人。權屬證書是證明物權的憑證。權屬證書也可以作為權利存在的證據,但它不是確權的主要依據。即使將權屬證書移轉給他人佔有,如果登記的內容中沒有記載物權變動的,物權本身也不發生變動。

不動產權證的發證單位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是:完成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是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簡言之,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屬的母本,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登記內容的證明書。故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如果出現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並且經過法定程式認定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外,物權的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

由於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因而具有公開的性質,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都有權進行查詢和複製。這是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登記機構應當滿足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查詢、複製的要求。權利人,是指不動產權屬持有者以及不動產權屬交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或者物權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這個物權發生聯絡的這部分人。

這裡規定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和複製,涉及的問題是不動產登記公開性的範圍問題:究竟是向全體民事主體公開,還是向部分民事主體公開。按照本條規定,是向與該物權登記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公開,而不必對全體民事主體公開。在查詢和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中,申請人應當證明自己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例如,主張登記錯誤的人或者欲與物權登記人進行交易的人,都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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