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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統一規則屬於

託收統一規則屬於

託收統一規則是為了減少託收業務各有關當事人可能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同時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規則進行了修訂。就託收統一規則各項條款而言,託收當事人有:委託人、託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單據的代收行(付款人即根據託收指示向其提示單據的人)。

擴充套件資料:

《託收統一規則》自公佈實施以來,被各國銀行所採用,已成為託收業務的國際慣例。

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則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對一般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只有在有關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條件下,才受該慣例的約束。

《託收統一規則》共7部分,共26條包括總則及定義、託收的形式和結構,提示方式,義務與責任,付款,利息、手續費及其它費用,其它規定。根據《託收統一規則》規定託收意指銀行根據所收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目的在於取得付款和/或承兌,憑付款和/或承兌交單,或按其他條款及條件交單。

上述定義中所涉及的金融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於付款或款項的類似憑證;商業單據是指發票、運輸單據、物權單據或其他類似單據,或除金融單據之外的任何其他單據。

標籤: 託收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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