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IT科技

> 怎麼認定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

怎麼認定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分階段,原因是94年以後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以前承認。 一、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不承認事實婚姻。 二、2001年4月28日後,事實婚姻效力待定。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怎麼認定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所謂事實婚姻,一般可分為廣義上的事實婚姻和狹義上的事實婚姻兩種。 從廣義上講,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係的結合。從狹義上講,

一、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3年男女雙方均達到婚齡,均無配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6年起訴離婚的,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同居關係案件的具體政策如下: (1)根據上述《意見》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應向雙方當事人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根據違法情

二、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手續,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如男女雙方均達到婚齡均無配偶,1995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6年起訴離婚,法院會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後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則屬於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同時周圍鄰居群眾也認為男女雙方是夫妻關係。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又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如男女雙方於1992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女方還不到結婚年齡,到了1995年才到結婚年齡,2006年起訴離婚,法院會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後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則屬於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擴充套件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什麼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有

(1)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④ 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頒發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後,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法律教育網原創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後,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證,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2) 非法同居關係非法同居關係:

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3) 事實婚姻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的效力:

① 構成事實婚姻的,一切後果與事實婚姻相同。

② 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總結:

1、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

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身份關係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財產關係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

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一方單身一方有婚姻在一起同居多長時間為事實婚姻

有配偶者(指領取結婚證或是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情況)與他人以夫妻名譽共同生活,涉嫌構成重婚罪,與之同居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譽共同生活的也同樣涉嫌構成重婚罪。

從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男女不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認定為屬事實婚姻,生育子女的同樣認定為同居關係。

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最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界定,在刑事案件中原配的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法律仍然認定是婚姻關係。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當立案:(1)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婚姻可以再結婚嗎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所以,目前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若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不算事實婚姻,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若是前一種情況,沒有結束事實婚姻狀態就再婚,就構成重婚;若是後一種情況,再婚合法。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對方能分父母的房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條款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村委會只是證明房子是你們共同生活期間建的,但是應該證明不了是誰出資建的,你的意思是你父母出資建的,對方是說她和你出資建的,她要提供證據證明,僅有村委會的證明是不行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dianzi/22elx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