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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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 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 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離婚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書面化 只要有雙方的簽名蓋章即可 並不需要其他的章 離婚協議書應該一式三份 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當
離婚協議不能等同於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具有特殊性。不能單純的以雙方簽字為生效要件,離婚協議需雙方確定協議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並頒發離婚證後,該協議才具有法定的效力。否則,沒有以上條件成就,該協議是不會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的。
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民政離婚協議更改需要什麼程式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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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叫作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是什麼意思?
一、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
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而到法院訴訟的,經法院審理判決的,原離婚協議即失去了效力。
離婚協議書上叫作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是什麼意思?
一、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
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而到法院訴訟的,經法院審理判決的,原離婚協議即失去了效力。
房山區離婚協議書上蓋得章叫什麼
離婚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書面化 只要有雙方的簽名蓋章即可 並不需要其他的章 離婚協議書應該一式三份 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當事人各持一份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留存一份 但不可以在協議書上蓋章
簽了離婚協議,需要更改需要公證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民政離婚協議更改需要什麼程式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後是不能撤換的。
離婚協議包括哪些內容,簽訂離婚協議要注意什麼
1、離婚協議內容要合法。離婚協議不能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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