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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和專用的圖片

普通,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一般納稅人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普通等,俗稱“一機多票”。

普通和專用的圖片

和普通,一起來看看吧。

方法

普通是可以開給所有的企業和個人。

專用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來抵扣,它主要是針對由國家稅務局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其他小規模的企業可以收,但是不能用來抵扣。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每月收到專用,得在月底拿到國稅局去認證,下月初申報時拿去抵扣,比如,

普通不可以進行稅抵扣。

兩者區別如下: 1、兩者內容不同 專用除採購單位、銷售單位、貨物或服務名稱、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格、單位、收款人、日期和其他普通的內容一樣外, 專用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 不包括金額、適用稅

專用一般是開給一般納稅人的。

一般納稅人即可以開具專用,也可以開具普通。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 如果開票方是一般納稅人,無論開具什麼,都是沒有太大區別的。都是要根據開票金額計算銷項稅的。主要是看購買方索取什麼樣的了。如果購買方是

專用可供一般納稅人進項稅抵扣。

專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 第一聯:記賬聯,是銷貨方聯,是銷貨方的記賬憑證,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在票面上的“稅額”指的是“銷項稅額”,“金額”指的是銷售貨物的“不含稅金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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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和*普通*有什麼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1、兩者內容不同

*專用*除採購單位、銷售單位、貨物或服務名稱、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格、*單位、收款人、*日期和其他普通*的內容一樣外, *專用*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 不包括*金額、適用稅率、*金額。

2、兩者主體不同

*專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納稅人購買和使用,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 只有經當地稅務機關代表, 普通*才能從事業務活動和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購買和使用, 納稅人未登記納稅, 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使用普通*購買。

3、兩者的徵收規定不同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專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 其他*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 不得按照*規定的規定印製地方稅務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普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專用*

*專用*和普通*的區別

*專用*和普通*的區別就是

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

1,你收到的**經過認證可以抵稅

而普通*不能抵扣

2,你對一般納稅人企業開具** 對小規模納稅人

開具普通*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和普通*有什麼區別

直觀的外在區別

最淺顯、最容易被發現的差異,就是兩者的外在大有不同。首先兩者票面都包括:票頭、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計量單位等專案,但是專用*比普通*要多出購銷雙方的稅號、地址、電話、銀行賬戶和稅額等內容。其次兩者的聯次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專用*為三聯,而普通*為兩聯。

申領的納稅人不同

一般情況下,專用*只能由*一般納稅人領購併且使用。當然,小規模納稅人遇到特殊情況也可以使用。相對於專用*,普通*的使用*則比較寬鬆,可以用於所有納稅人的所有經營活動,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等都可以適用。

兩者作用不同

雖然專用*和普通*都可以作為購銷雙方業務往來的憑證,但是專用*還可以作為扣除*的憑證。而普通*除了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來使用。並且兩者反應的價格也不盡相同。普通*反映的價格是含稅價,稅款與價格是合在一起的。而專用*反映的是不含稅價,稅款與價格是分開的。

印刷*的機關有*

《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

以上就是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其實大體上來講,*普通*和*專用*最明顯的區別,就是稅款的抵扣和使用者的不同。

*專用*是什麼樣的?有圖片嗎?

*專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

第一聯:記賬聯,是銷貨方*聯,是銷貨方的記賬憑證,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在票面上的“稅額”指的是“銷項稅額”,“金額”指的是銷售貨物的“不含稅金額價格”*三聯是具有複寫功能的,一次開具,三聯的內容一致第一聯是記賬聯(銷貨方用來記賬);

第二聯是抵扣聯(購貨方用來扣稅);

第三聯是*聯(購貨方用來記賬)。

擴充套件資料

《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申請開具流程:

(一)申請。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申請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二)受理稽核。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受理稽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理。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開具。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即時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專用*

**和普通*的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專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就是關於*專用*與普通*在司法領域用作證據的相關規定,二者區別在於取得*的納稅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購貨進項稅額,對於*專用*來說,買方可以憑抵扣聯,依法申報認證抵扣進項稅額,而對普通*而言,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從司法實務來看,這兩種*的證據效力在應用中明顯不同,*專用*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是買受人付款的依據,但不是付款的憑證,*專用*開具只表明買賣雙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清貨款,也不能證明出賣人的物已經交付,除非買受人自己認可。而普通*的證據作用卻正好相反,買受人可以以普通*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但這裡存在一個前提是必須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作為付款憑證的才可以起到證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據該條文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交易如果需要開具*專用*的,該*基本上沒有作用,實務中如果買方已經用該*抵扣了進項稅額的,賣方可以結合其它證據印證雙方存在事實買賣合同關係。所以,賣方開具了*專用*給買方,也不代表賣方已經交貨了,賣方交貨時必須另外要求買方簽收相應的交貨憑證;買方收到*專門*的,也不代表買方已經付款了,買方付款時必須要求賣方開具收款憑證或保留轉賬憑證。

而對於普通的*呢,如果買方沒有付款的,千萬不提前開*給買方,因為普通*按上面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買方持有賣方開具的普通*,並且合同約定或原來已有交易習慣的,買方持有*就表明買方已經付款。如果確實需要先開具的,賣方在開具時也應當讓買方另寫一份情況說明或類似書面說明,用以表明該普通*已開具,但款未付,否則一旦開具即表示買方已經付款,賣方會吃大虧。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兩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實務判例一

原告林某銀向法院訴稱,周某軍從2011開始向林某銀處採購彎角、週轉箱邊條等塑料製品,林某銀按時送貨周某軍,但是周某軍從2012年開始拖欠貨款,累計拖欠人民幣2萬元。林某銀多次向周某軍催收,但周某軍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貨款支付義務。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軍支付林某銀貨款2萬元;本案訴訟費由周某軍承擔。

被告周某軍答辯稱,林某銀與周某軍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林某銀起訴主體不合格,且單憑**作為依據,無法證明周某軍與林某銀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周某軍的證據不足,請求駁回林某銀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專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該案中,林某銀主張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僅提供了**予以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交付了涉案標的物,現周某軍否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故法院對林某銀的主張不予採納,林某銀要求周某軍支付貨款2萬元,法院不予支援。

實務判例二

原告陳某明訴稱:2013年3月陳某明應江南公司的要求組裝兩臺電腦,雙方約定電腦的價款總計為人民幣11324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2013年3月8日,陳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將兩臺組裝電腦交付給江南公司,江南公司總經理劉某接受了電腦。陳某明於當日下午請某有限公司代為開具了*並交付給江南公司。庭審中,陳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貨物後,一直拖欠未支付貨款,並由其總經理劉小詳在陳某明作為送貨單使用的收款收據背面簽字確認了掛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審中表示,陳某明開具了*並交給江南公司就證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貨款,不存在拖欠貨款的情形。另,雙方當事人曾因本案貨款催討問題產生糾紛於2014年4月份報警前往某派出所處理。陳某明向原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江南公司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明、江南公司均對本案買賣合同關係表示認可,因此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陳某明履行了交付電腦的義務,江南公司應履行其付款義務。江南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是否作為付款憑證存在約定或雙方存在這種交易習慣,且無證據證明已向陳某明支付貨款,其僅以陳某明已向其開具並交付*為由主張已履行付款義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陳某明請求江南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1324元,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判決結果:江南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律師點評

對於案例一中的*專用*,其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既不能證明出賣人已經交付標的物,也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款。因此,原告在僅有*專用*的情況下,其訴訟請求明顯不能得到支援。

對於案例二中的普通*,有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有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為買方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實務中為了避免爭議,最好不要先出具*,必須付款後再出具,如果確實需要先出具的,也就在當單獨的讓買方出具一份情況說明,以表明先開具*,款未付的內容。否則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無誠信的買方時,即使在*背面標註了欠掛未付款的,買方仍然扯皮耍賴,經過訴訟才能要回貨款,無疑對賣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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