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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1、實際出勤天數 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缺勤天數 2、應出勤天數 應出勤天數=月曆天數-週六、日天數-法定假天數 3、缺勤天數 缺勤天數=事假天數+病假天數+婚假天數+產假天數+喪假天數+探親假天數+年假休假天數+工傷假天數+礦工天數 擴充套件資

計薪天數即指應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是指本月應出勤正常上班的天數 即當月天數 - 公休天數 = 本月應出勤天數。

應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方法

用於計算日工資標準的每月天數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

是將全年365天減去法定休假日(即雙休日)104天和法定節假日10(元旦1天、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後,得到全年工作日251天,再除以12個月,就得到每月平均工作日20.92天(也有企業四捨五入,以21天為標準)。

1、首先開啟excel表格,在表格中輸入需要計算應出勤天數的關鍵資料指標。 2、在需要計算的欄目中加入“月份的天數”和“休息的天數”。 3、然後在“應出勤天數”的單元格中輸入公式:D2=C2-E2,也就是“應出勤天數”=“月份天數”-“休息時間”。 4、點選回

應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第2張

出勤率怎麼算

《勞動法》並未規定每月應出勤的天數,根據《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

出勤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100%

一、考勤名詞解釋及計算方法 定義: 企業員工或學生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按時參加工作或學習,不得無故缺席,視為出勤。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視為曠工。應受到處罰。 1、公休天數是指當月應休假天數。4天休當月法定假日國慶、五一、婚假等。如5月

=1-缺勤率

計算月工資,不是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職工工資是月平均工資,一年之內,有31天的月份,也有30天的月份,二月份最少,每月的公休日也不一樣,所以每個月實際出勤天數不一樣。 一般計算當月出勤天數,按照當月實際天數扣除公休日天數,即為當

應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第3張

公休天數是指當月應休假天數

出勤天數就是你實際上了多少天班。 你說的正常出勤天數為21.75天不正確,應是平均出勤天數。 21.75天只是用來計算加班工資的。 實際每月工資按當月實際工作日天數計算。

4天休當月法定假日國慶、五一、婚假等。如5月份公休天數的計算方法為4天工休1天法定假日5天。

1、實際出勤天數 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缺勤天數 2、應出勤天數 應出勤天數=月曆天數-週六、日天數-法定假天數 3、缺勤天數 缺勤天數=事假天數+病假天數+婚假天數+產假天數+喪假天數+探親假天數+年假休假天數+工傷假天數+礦工天數 擴充套件資

應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第4張

出滿勤是指員工上班天數等於應出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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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休婚假、喪假等非常規假期也應視為出滿勤。

應出勤天數的計算: 應出勤天數=本月總天數 - 週六、周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

應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第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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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出勤天數應該怎麼算?

1、實際出勤天數

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缺勤天數

2、應出勤天數

應出勤天數=月曆天數-週六、日天數-法定假天數

3、缺勤天數

缺勤天數=事假天數+病假天數+婚假天數+產假天數+喪假天數+探親假天數+年假休假天數+工傷假天數+礦工天數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e5a48de588b67a6431333431343066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出勤表

如何算應出勤天數?

應出勤天數的計算:

應出勤天數=本月總天數 - 週六、周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6303665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加班天數要算進應出勤天數和實際出勤天數裡嗎?

勞動者加班是不算實際出勤天數的,勞動者加班的,用e68a84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1353930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足額支付其加班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在佔用職工法定假期或者雙休日正常上班的,應參照《公務員法》嚴格執行額外調休。加班不是法定工作時間,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是應出勤時間。但加班是勞動者實際出勤時間,應當統計在實際出勤時間中。

目前,我國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單位,要求員工在正常休息時間加班的,應嚴格參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三倍或以上工資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加班的種類和要求

種類

(一)工作日加班。

(二)雙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要求

(一)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加班

員工的月工資是按實際出勤天數算呢?還是應按每月30天來算呢??

司法實踐中有時會按照30天計算。不過嚴格來說,每月的計薪天數有法定的演算法。

可以參看《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釋出)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636f7079e799bee5baa631333431343734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

工資到底怎麼算?是按工資除以應出勤天數乘以實際出勤的天數嗎?

國家規定每月計薪日是21.75天,日工資是月工資÷21.75,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一般是按工資除以應出勤天數乘以實際出勤的天數。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37613833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標籤: 天數 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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