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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失費有什麼賠償標準

比較準確的資料,你參考下。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一)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

精神損失費有什麼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精神損失費賠償賠償範圍 中國於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中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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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失費如何賠償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原則。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於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麼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

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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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於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

參考資料精神損失費-百度百科

精神損害賠償-百度百科

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怎麼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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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

對於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於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於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

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並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定有“賠償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賠償損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為什麼我國法律要規定賠償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要:精神損害賠償是法學的熱點問題。本文通過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確立,探究精神損害的構態層面及其賠償特點,結合最新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評定,進行歸類和技術處理,提出評定型別化,主客觀化和定量化的主張,文章強調在評定過程中,應重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精神損害賠償,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不法行為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因而要求一定的財產賠償。公民在其人格權遭受侵害後,會產生諸如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同樣,公民的其他權利在遭受侵害後也會產生上述類似的情緒,而這裡的精神痛苦僅指因人格權遭受侵害所產生的精神痛苦。一般地說,公民的任何權利遭受侵害,都會導致兩方面的損失,即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如果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加以確定,不適當地擴大,將會使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過重,缺乏公平。

關鍵詞:精神損害構態

賠償數額評定

法官自由裁量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確立

自從20世紀確立人身權和人格權制度之後,對於人身權、人格權和其他非財產性的權利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對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以給付財產的手段補償精神損害,成為各國民法學中爭論近百年的複雜問題。

持否定說的有“人格商品化之說”、“違反道德說”、“無法補償說”、“無法計量說”等等,這些依據已遠遠落後於潮流,有悖法學論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克敵制勝的功能。

肯定說有“懲罰功能論”、“補償功能論”、“滿足功能論”、“調整功能論”、“克服功能論”等,這些理論論述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種功能,從而證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損害賠償由否定到肯定觀念上的典型例項一個是法國,一個是德國,之後由於德國法律的示範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相繼仿效,並依不同國情需要了這個制度,經過了幾百年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國家、地區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作為侵權後果之一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50年代,我國由於繼受蘇聯法學理論和民事法律的和束縛,長期以來否認精神損害賠償,但值得欣慰的是,在《民法通則》頒佈之前,司法實務卻承認“撫卹金”、“撫慰金”這種對人身權受到侵害進行撫慰的物質手段。

客觀地說,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與市場商品的發展程度相關的問題,告訴我們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只要實行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僅僅因為它是精神上的無形損害,就將其棄之不管,不予賠償,是違背市場經濟平等和公平原則的。

精神損害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狹義的精神損害只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損失指公民和法人人身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損害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與精神利益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精神損害可以因多種原因引起,如因為一方嚴重違約而使對方產生精神痛苦,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依據法律規定都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在因侵害公民的人格權或精神利益的情況下,公民才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是一種精神利益損失,但精神利益的損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稱為精神損害,所以,可以說精神損害只是狹義的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損害,指侵害人不法侵害權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身權利,給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嚴、信譽等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裡所提到的“精神損失”實際上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將此處的損失僅理解為經濟損失,就無法對公民的權利進行切實、有效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符合立法原則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10條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的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酌定”。

人格利益與作為一般等價的金錢,是無法進行數量上的換算的,但當人格被抽象為民法中的權利時,作為法律技術上的概念,它與金錢在觀念上的等價卻是可行的。即使法律規定要加害人付出鉅額的金錢給受害人以補償,但精神上的傷害和身體上的痛苦不可能像財產損害那樣恢復原狀,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本質上不同於財產損害賠償制度。雖然二者在法律上都表現為加害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但補償精神損害的財產並不是人格利益所擁有的經濟價值,法律只是把給付財產做為一種必要的手段,目的在於幫助受害人建立一個比較充裕的物質基礎,使他能在這一基礎上,儘快恢復心理上的平衡,幫助受害人戰勝痛苦和精神上的打擊,從而創造出新的生活。

二、精神損害構態

20世紀以來,由於人類的物質生產和精神生活不斷髮展和進步,世界上一些國家對於傳統的與“物質利益模式”相適應的財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了反思,提出了保護非財產權的法律觀念,並將以“精神利益模式”為主要特徵的非財產損害與金錢內容聯絡起來,以保護權利主體的人格尊嚴、人身價值和精神利益,由此,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運而生。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推定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識,司法實踐也證實了該賠償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理論界和實務界許多人就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但對其中如何確定賠償數額這個焦點問題,卻至今尚未形成眾所普遍認可的比較客觀統一的標準,如何掌握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具體數額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於工作的需要,於2001年3月10日正式做出《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賠償的主體、客體、撫慰金方式、數額確定因素等作出具體規定,就精神損害構態及賠償數額的確定提出一些見解。

精神損害構態,是指能夠反映出精神損害的本質特點和內涵,影響賠償數額確定原則和方法的不同層面表現形態,這些構態應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的評定基礎,精神損害本質是侵害主體的精神,現有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表明,法律上的精神損害主要有五種不同層面的表現形態:

1、肉體痛苦構態。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人所專有的一種生物形態或生理形態的損害,其屬於低層次的“一般精神損害”。

2、精神痛苦構態。其雖然也是一般精神損害,從人類區別一般生物來說,卻是一種比生物生物形態更高層次的心理形態的損害,這是精神痛苦構態區別於肉體痛苦構態的主要特徵。

3、精神障礙構態,也稱神經創傷構態。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醫學上可診斷出的神經疾患形態,通稱精神病,這種構態是近年來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歸屬為嚴重的精神損害。

4、精神法益損害構態。是指權利主體的法定人格權、人身權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無形的損害,這種精神法益損害構態,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機體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機體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常不能一概以“肉體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礙”來表達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狀態。

5、其它非財產損害構態。是指違反契約、違背公序良俗和侵犯財產權等利益所產生的沒有財產內容的各種精神利益損害形態,這種層面構態具有以下特點:(1)其他非財產損害構態一般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權或人格權所產生的損害,因而無法直接歸屬於侵犯人身權或人格權所產生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礙、精神法益損害。(2)其他非財產損害的後果可能導致精神痛苦、精神障礙,還可能致人產生其他精神利益的損失。

各種精神損害構態及其特徵,其具有以下共同點:(1)內容的交叉性,肉體痛苦、精神障礙和其他非財產損害都可能導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其他損害後果;反之,精神痛苦發展極端化也會導致受害人精神障礙或人身傷之。(2)損害程度的層次性,相對地說,肉體痛苦、精神痛苦、精神障礙和精神法益損害這四種損害程度是漸次加深的。表現出層次性,這種層次性影響了評定不同構態精神損害的數額賠償的大小。(3)賠償層面的多階位,由於精神損害內容的交叉性和損害後果的多元化,決定賠償層面不是單階的,而是處於多階位,有的是精神痛苦的撫慰,有的是對精神創傷的補償,有的是對精神法益損害的賠償。(4)損害後果的複雜化,各種精神損害構態都有不同的損害後果,有些是互相滲透,有些是交叉重疊,呈現出相當複雜的情況。

近年來,隨著*維護意識的提高,各國日益強化對人身權和人格權的保護理念,對人身傷之賠償的確定趨向型別化,反而沒有從精神損害構態角度來考察如何賠償。於是有人認為,確定人身傷亡賠償金也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一種型別,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精神賠償多少,精神損失費一般5萬元以下

汽車交強險賠償細則和相關罰則, 該賠償沒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是一大缺陷。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精神損失費,具體多少由司法酌定。參照上海法院的司法慣例,精神損失費一般5萬元以下,特殊情況的10萬元以下。 4.該賠償中行李費部分偏低。現代人出行,一個手機、一個照相

死亡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分配原則, 多少死亡賠償金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並沒有規定。可在實踐過程中,部分近親屬為死亡賠償金或一次性工亡一次性賠償四被告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差旅費、誤工費累計22萬元 ,四被告領取該賠償款

論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與賠償, 在飯店吃飯,碗裡發現一隻蒼蠅,顧客都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馬紀良死了兩個親人、重傷一個,法院對馬紀良精神賠償的要求竟然不予支援,這於情於理於法說的過去嗎?於法是徇私枉法,於情是冷漠無情,於理簡直是蠻不講理!正義何在!公平何在! 附錄:“河

交強險賠償範圍, 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購買商業險的話建議購買商業這個司法解釋沒有最高賠償多少的規定,這種情況是稍微比較麻煩一點的。3.護理費賠償 第21條講的是護理費賠償。護理費的

小女孩慘遭滅門、終身癱瘓、凶手既不*斃也不, 眾採以侵權責任提出請求,這既考慮到只要過失造*身損害就應賠償,又兼顧到對受害人的精神賠償,因違約責任是不對精神多少、精神損害的大小,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標準 (, 交強險金額多少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絡。比如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財產損失賠償金部分:包括因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出院需要多少醫療費需要司法鑑定中心評估。2 ,誤工費:每天工資收入×誤工天數。工資收入需要提交工資收入證明,但是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

三人被錯羈六百餘天獲判國家賠償23萬(圖),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多數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起訴賠償精神損害的數額成 為難以把握的問題。目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 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

名譽損失費有賠償規定嗎

名譽損失費賠償需根據影響實際情況決定,沒有具體規定。關於賠償的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侵犯名譽權賠償的內容

1、財產損害賠償

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不具有可以交換的經濟利益,但由於此種權利直接關係到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於財產損害的範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後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於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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