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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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金制度
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12%。交易過程中,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遇國家法定長假、交易所認為必要的情形時,交易所將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
2、漲跌停板制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盤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0%。
3、持倉限額制度
投機交易客戶某一合約單邊持倉限額為100張,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客戶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報告標準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
5、強行平倉制度
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平倉;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交易所規定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淨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7、結算擔保金制度
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照交易所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釋出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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