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金融理財

> 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

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

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檔案規定:“一、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50%的個人所得稅。(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100%的個人所得稅。(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僱請僱員的,僱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徵100%的個人所稅。”申報要求。(一)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員,由扣繳義務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辦理申請減徵稅款的事項。(二)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徵稅款的事項。(三)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應向扣繳義務人說明情況後,雙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徵稅款的事項。(四)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徵稅款申請後,須在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稅審批書面決定。(五)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稅務機關正式批准減稅後,如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發生變更,或僱傭人員中殘疾人比例發生變更的,需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六)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稅務機關的正式批准減稅跨年度長期有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licai/256ew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