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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保險的條件

一、擁有產權

以房養老保險的條件

自有住房並擁有完全產權。養老家庭必須對其居住的房屋擁有完全的產權,才有權也才有可能對該房屋做出售、出租或轉讓的處置。

二、獨立住房

在以房養老模式中,只有老年父母與子女分開居住,該模式才有可能得以運作。否則,老人亡故後,子女便無處可居。

三、家境適中

當老年人的經濟物質基礎甚為雄厚時,就不會也不必考慮用房產養老;而老人的經濟物質條件較差,或者沒有自己獨立的房屋,或者房屋的價值過低,也很難指望將其作為自己養老的資本。

四、地價較高

老人身居城市或城郊,尤其是欣欣向榮、經濟快速增長的城市或城郊,住房的價值很高,且在不斷增值之中,住房的變現轉讓也較為容易,適合房屋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但如果住房地處農村,或經濟發展緩慢,增值幅度不大的不發達地區,因價值低、不易變現等,將很難適用這一模式。需要強調的是,房屋反向抵押貸款養老方式尤其適合有獨立產權房的、沒有直接繼承人的、中低收入水平的城市老人。

根據目前保監會相關規定,以及國內首款反向抵押保險相應條款,參與的人群限定在年齡為60週歲(含)至85週歲(含)之間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主險合同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如果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可以到試點保險機構進行辦理

標籤: 養老保險 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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