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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註冊條件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頒佈,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申請典當行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典當行註冊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標籤: 典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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