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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保險補償的因素

(一)實際損失

影響保險補償的因素

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進行保險補償,即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後,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在實際賠付中,由於財產的價值經常發生變動,所以,在處理賠案時,應以財產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為準,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如企業投保財產綜合險,確定某類固定資產保險金額30萬元,—起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使其全部毀損,損失時該類固定資產的市價為25萬元,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被保險人25萬元。

(二)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不能高於保險金額。

(三)保險利益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首先必須對受損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該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例如:某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向某貸款人貸出款額30萬元;同時,將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萬元的1年期房屋火險。按照約定,貸款人半年後償還了一半貸款。隨後,該保險房屋發生重大火災事故,貸款人也無力償還剩餘款額,這時由於銀行在該房屋上的保險利益只有15萬元,儘管房屋的實際損失及保險金額均為30萬元,銀行也只能得到15萬元的賠償。

(四)賠償方法

在保險賠償方法中,有一些賠償方法對實際損失補償額的確定會有影響,使被保險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小於實際損失或者得不到賠償。

標籤: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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