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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1、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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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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