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儲存期限 金融理財 關注:2.43W次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標籤: 不良資訊 期限 徵信 儲存 機構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licai/mopxk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