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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保障危險貨物承運人的法律責任的保險,一般由貨物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二部分組成,投保人可選擇投保,也可同時投保。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合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承運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共有34條。其中第五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車輛上裝載的危險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傾覆;(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災害;本保險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二)危險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等自身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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