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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的三種形式

證券承銷的三種形式
根據投資銀行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可分為包銷、盡力推銷餘額包銷三種形式。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物件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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