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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借款轉實收資本

法人借款轉實收資本
法人借款能轉實收資本,對於借款轉實收資本,這賬務處理如下: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憑證後附相關決議)、貸:實收資本--XX股東、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在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記的註冊資本尚有未繳納的部分,否則就要按增資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國稅函[2009]312號: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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