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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保障範圍

重疾險保障範圍
重疾險也就是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那些會威脅到生命或者花費比較大的重大疾病。重疾的保障範圍是根據國際衛生組織所認定的25種重疾分類設定的,賠付標準是按投保時的保額提前給付,只要憑醫院的證明,醫師的鑑定,屬於重疾範圍就賠。依據我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各保險公司所推出的重疾險保險產品所提供保障的疾病一定要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的相關規定。一定要對發生率和理賠率最高的六種疾病提供保障,這六種疾病分別是:1、惡性腫瘤,不涵蓋部分早期惡性腫瘤;2、急性心肌梗塞;3、腦中風後遺症,需要是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程度的才可以;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一定要是異體移植手術的;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一定要是進行開腔手術的;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一定要是需要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的。以惡性腫瘤的表述為例,在重疾險中,部分早期惡性腫瘤不在此險種的保障範圍內,很多國家和地區通常表述為,承保範圍有惡性腫瘤(癌症),具體保障範圍以合同所述條件為準。對於其他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承保,但保險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一定要使用標準定義。不涵蓋這6種必保疾病的保險期間的成人年齡段的重疾保險產品,將不可以再命名為“重大疾病保險”。此外,《規範》還列出了包括“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等8類行為作為除外責任。但《規範》特別強調,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責任不能超出這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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