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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管理條例

徵信管理條例
《徵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3年1月21日釋出,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條例》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個人或企業信用資訊的採集、整理、儲存、加工,並向資訊使用者提供的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規範的物件主要是徵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資訊保安的設施、裝置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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