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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怎麼抓人

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決定,不需要報檢察機關或上一級法院批准,因此,在時間上沒有任何性的要求,完全根據案情的需要而定。需要逮捕的,立即決定逮捕。但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 法條連結:《刑事訴訟法》第

刑事自訴案件怎麼抓人

什麼是刑事自訴案件?下面就這個話題跟大家一起來說一下吧。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

操作方法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對刑事自訴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才會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抓捕。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一、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告知其放棄告訴的法律後果;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後又對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一、刑事自訴。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審理程式按《關於適用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

不過在原告申請法院進行審理的同時,如果前期雙方能夠調節好的話,就可以不用起訴了,達成協議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中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公安局立案的程式: 1、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

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案件在多數人的印象中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判決的案件。其實也不全是這樣,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般是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我國,自訴案件雖然不多,但因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刑事自訴案件須知 (一)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3)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您好!刑事自訴案件包括三類: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案、侵佔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和屬於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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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打刑事自訴官司?

刑事案件在多數人的印象中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法抄院來判決的案件。其實也不全是這樣,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襲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般是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知。在我國,自訴案件雖然不多,但因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處理不當會給和諧社會建設帶來消極影響。那麼,在處道理自訴案件時,應注意哪些問題,怎麼打刑事自訴官司呢?164151

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如何提起刑事自訴,提出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抄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襲代理人、近親屬百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度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問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答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多久才能結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e68a84e8a2ad7a6431333431343564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針對刑事案件,只有最長多久結案的規定,沒有最快多久時間結案的規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自訴案件需要注意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須知

(一)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3)*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e68a84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9643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機關報案,或者移送*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狀

1.自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狀時間;

5.證據的名稱、來源;

6.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三)自訴人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1.被告人的現住址;

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四)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提供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儲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或者錄影。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影,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影並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交證據的副本、複製件或者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以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對鑑定結論、醫生診斷證明有疑問的,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符合下列情形,經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

(七)自訴案件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證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八)自訴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九)立案後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十)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交而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十一)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十二)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物件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種類

您好!刑事自訴案件包括三類: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幹抄涉婚姻自由案、*案、侵佔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襲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百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和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度被告人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答責任,而*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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