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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訪工作制度範文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範文,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範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範文1

根據校領導批示及管理許可權分級歸口辦理。

、對事關學校發展建設和師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來信及領導批示和辦理結果,視情況在適當範圍公佈。

、監察室按來信類別,做好信訪件的登記、歸檔工作。

(二)網上信訪辦理?

在校園網上設立校領導信訪電子信箱,辦公室設專人將相關內容彙總分類,轉送有關校領導閱批。辦公室根據已批示結果,及時轉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相關部門要在限定時間內將承辦意見和結果反饋辦公室,由辦公室及時在校園網上予以公佈。

(三)來訪接待

、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認真填寫《信訪登記表》

、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來訪人的陳述,瞭解來訪人來訪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問題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證據等,做好來訪記錄;

、對不需要處理的一般問題,應說明理由或原因做好來訪人的思想工作;應由所屬部門解決的問題,通知其部門接待處理;

、需向領導彙報、請示的,填寫《來訪問題呈閱表》同《接訪記錄》一併報送有關領導審批辦理;?

、對重要來訪、突發性或重大集體上訪,要通知相關領導接待;?

、做好存檔工作,來訪處理完畢,按來訪類別整理相關材料並及時歸檔。

四、信訪工作責任與目標

(一)信訪工作責任

、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黨委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實責。注重信訪工作隊伍建設,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信訪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工作祕密,嚴禁將控告、檢舉材料和信訪人要求的保密內容洩露給被控告人、被檢舉人;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燬信訪材料。

(二)信訪工作目標

、處理好“初信初訪”“初信初訪”辦結率力爭達%。

、保證處理來信、來訪的時效和質量,信訪按期結辦率不低於%。努力控制越級信訪,力爭達到無越級集體訪和重複集體訪。

、對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轉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相應機關和領導。

五、開展校長信訪接待日活動

每週四下午,為校長信訪接待日。全體校領導輪流值班,集中時間,面向校內和校外開展信訪接待活動。認真接待處理督辦信訪問題。

六、信訪工作內務管理

、信訪工作和校長接待日所用的表、單、簿、冊規範,辦理程式、規定統一。

、信訪材料裝訂整齊;保管符合保密規定。

、對來訪師生、學生激和外來聯絡公務人員,文明禮貌、接待熱情。

七、信訪工作總結

為不斷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學校每半舉行一次信訪情況分析會,通報信訪工作情況;終總結信訪工作。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範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保護師生員工和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定》、《上海市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信訪工作以為廣大師生群眾服務為宗旨,堅持為學校的發展和穩定服務。

第三條 學校信訪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及時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條 各單位(指各二級單位,下同)應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或要求等,接受群眾的監督,做好信訪工作。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本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採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校領導、書記信箱、校長信箱、書記郵箱([email protected].)、校長郵箱([email protected].)、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等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按照規定和職權範圍需要由學校處理的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六條 信訪人,是指採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學校領導、書記信箱、校長信箱、信訪辦等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本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

第七條 信訪人可以依法向學校提出其信訪事項。

第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的,應到學校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九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信訪人對其主張的事由及請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不得損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等。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由一位校領導分管信訪工作,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合署設立信訪辦公室,配專人代表學校受理信訪事項、接待信訪人。學校設定專門的信訪電話、接待室、書記信箱、校長信箱、書記郵箱、校長郵箱,建立每週一次(寒、暑假及國定假日除外)黨政領導接待日製度。

第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明確一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設立信訪工作基本組織,及時協調、處理本單位的信訪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信訪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各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

(二)協調全校信訪工作,登記、受理按規定和職權需由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涉及多部門的信訪事項。

(三)做好校領導接待日的接待記錄,並向參與接待的校領導報告信訪動態和處理結果。

(四)接受各級安全維穩部門的工作指導,報告涉及學校安全穩定的信訪動態及信訪排查資訊。

(五)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及相關情況、材料的上報。

(六)向各單位交辦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跟蹤、督辦、稽核已受理的各類信訪事項。

(七)針對集中反映的信訪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議。

(八)做好信訪矛盾排查和調處工作,及時掌握學校信訪動態;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預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訪工作的評價體系。

(十)負責上報各類信訪統計資料、材料等。

(十一)負責與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信訪工作職責

(一)貫徹信訪工作制度和規範,建立健全本單位信訪工作責任制,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信訪工作負總責,重要信訪事項親自推動解決。

(二)公開並暢通向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資訊渠道。

(三)及時處理屬本單位職權範圍內、通過本單位資訊渠道收到的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做好告知和答覆,妥善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減少學校初次信訪事項。

(四)及時受理校領導、信訪辦交辦的信訪事項,答覆信訪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門信訪事項、由信訪辦統一答覆的回覆意見;完成上級單位轉辦信訪事項的調查、彙報等基礎材料。

(五)做好本單位信訪材料的整理和歸檔;研究分析本單位信訪、被投訴等情況,總結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實中,避免矛盾和問題的產生。

(六)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在職權範圍內依法採取措施,果斷處置,同時按所涉及的問題立即報告分管校領導,並向學校信訪辦通報。

(七)做好信訪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及時化解工作,並及時將排查結果上報學校信訪辦。

(八)信訪人走訪學校時,涉訪各單位應根據信訪辦要求和通知及時派人趕到現場做解釋和疏導工作。

(九)負責與本單位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刻苦鑽研業務。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文明、熱心接待,認真傾聽,答覆明確,處理及時。

(四)不得向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透漏信訪舉報人資訊、舉報材料。

(五)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燬信訪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訪工作祕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七條 群眾來訪接待處理

(一)熱情接待來訪人員,態度和藹、以禮相待。

(二)認真記錄來訪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和所反映的問題。

(三)來訪人員所反映的事項能當面解決的要予以當面解決;不能當面解決的要耐心說明理由,並在填寫好《信訪登記處理單》後進行處理(處理程式參照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的受理程式

(一)閱信。收到群眾來信,要當日拆封,認真閱讀,正確理解和掌握來信者意圖、要求及反映的情況。

(二)登記。逐項登記來信者的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和反映的問題、要求等內容,並製成信訪處理單。

(三)處理。根據來信所反映問題的性質,及時、妥善處理或轉辦或交辦。一般性的群眾來信,由信訪專職工作人員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重要來信在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負責領導籤批後轉有關部門辦理,或呈請校領導批示後再轉有關部門辦理。

(四)回覆。群眾來信處理完畢後必須予以答覆(具體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九條)。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聯絡電話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信訪事項不能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各類信訪事項各級受理單位應儘早辦結。一般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校領導、信訪辦;情況複雜的疑難信訪事項說明情況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60日內仍難以辦結的,經學校主要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上級部門轉交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應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事項的複查複核

信訪人對各單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單位的上一級提出書面複查申請;對複查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複查意見30日內向學校信訪辦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並提供複查複核相關材料。各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複核申請之日起30內向信訪人出具複查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查複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學校信訪工作部門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條 重要信訪材料的歸檔

重要信訪事項辦結後要整理,並及時移交學校檔案館儲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由學校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範文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範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祕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釋出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新華社北京2016年10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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