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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管理的解釋

1、參公管理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員稱為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參公管理的解釋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如團委、科協、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因其使用行政編制,但無具體行政職能,因此稱作參公群團機關工作人員;還有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多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二級單位,比如檔案局、史志辦、漁政監察大隊、城管執法局、勞動監察大隊、文化市場執法大隊、金融辦、旅遊局、關工委、組織部黨員電教中心、社保局、供銷社等等,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員一般沒有行政編制而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工資福利待遇和公務員沒有區別。目前來看,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凡進必考政策的實行,參公管理和公務員幾乎沒有實質區別,但是具體到各省市有不同的政策。

3、如有的省份允許參公人員和公務員相互交流,有些省份則暫時不允許逆向交流,還有部分省份是有條件交流,比如符合學歷、年齡、進入渠道等多種條件下可以直接交流到有編制空缺的黨政機關。目前《公務員轉任規定》正處於調研階段,還未成形,暫時還沒有統一的關於公務員轉任(含參公人員轉任)的統一具體規定,但是此項規定出臺已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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