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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賠大發了 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辭

“如果我確實存在曠工,公司解聘我,我無話可說。如果我確實工作業績差,公司按照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處分我,我也毫無怨言。”11月19日,回憶起自己與公司的勞資糾紛,王明奕(化名)氣憤地對記者說。

因無法接受公司的解聘處理,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王明奕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要求公司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等費用。經審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資4326元、提成工資9388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8794元。

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辭 公司賠大發了

近日,王明奕收到法院的終審判決:公司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作為解除依據的《考勤管理制度》和《營銷考核辦法》系經過民主制定程式,故公司依據《考勤管理制度》《營銷考核辦法》認定王明奕構成曠工、不勝任工作崗位,並據此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缺乏合法依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據此,判決公司應當賠償王明奕38794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其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將漏打卡視同曠工,該行為無視勞動者實際出勤情況,已經背離考勤管理的初衷,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本身缺少正當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

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辭 公司賠大發了 第2張

2019年6月18日,王明奕入職一家房產公司。入職時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聘用其擔任招商經理崗位,若其存在下列事項之一,公司有權立即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費用:

1、應聘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任職期間3次以上違反內部管理制度或違反3條以上管理規定,視同嚴重違紀。

可見王某隻是因11次未打卡就被視為曠工開除,而並沒有違反合同中的條款,就成為了公司開除他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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