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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函询人的态度和认识怎么写 函询处理意见怎么写

1.被函询人的态度和认识怎么写

根据被函询通知的性质和内容,实事求是地将具体情况交代清楚,提出要求或准备采取的措施,以便于上级了解下情,并以此作为依据,妥善地予以处理和指导。

函询处理意见怎么写 被函询人的态度和认识怎么写

正文范例如下:

自处分后,我深感愧对党和同事对自己的培养与成全,虚心接受相关机关和局里的处分决定,往后一直自觉用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无条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且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服从意识。为此,我对函询通知书上反映的问题做以下说明:

我与某某某不存在非正常经济往来。某某某是行业的老前辈,但他与我在职能分工上没有直属关系,工作中也无直接联系。以上说明情况完全属实,如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我愿意承认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感谢举报人与贵委对我的关注和关心,以及在思想上、行为上对我的监督和考量。往后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更加牢固树立廉洁勤政的思想,恪守清廉本色,刚正不阿,安分守己,在阳光下行政为政,接受监督,报答党和人民的栽培。

注意事项

1、处理好的、效果会令上级领导满意的,就主要写函询处理的经过,在其中流露出重视工作的态度、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以及工作能力。

2、如果没有处理好的,效果上级不满意的,则除了写函询处理情况、表示认真对待以外,还要写明意见,让上级了解全面情况和问题的复杂。

2.通过函询发现有违纪问题怎么处理

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4.如何做好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

为了确保提醒、约谈、函询举措的规范运作和有效运用,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防止权力被滥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市委干部监督办提出意见,报组织部长或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制定标准的文书格式。为了切实把约谈和函询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制定《约谈呈报审批表》、《约谈通知书》、《函询通知》等标准文书。提出相应的纪律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规定,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管理,务求工作取得实效。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注重分层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坚持从严要求,严格监管,以关心爱护领导干部为主,注重平时动态监管,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针对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对涉及对象进行提醒谈话或发放《提醒函》,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发放《函询通知书》,督促领导干部即知即改。针对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对涉及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5.征求意见函怎么写

关于征求XX意见的函(方正小标题宋体,二号)(以下仿宋三号字)

主送机关:

正文,说明问题,要求提出哪些方面意见。

特此函告,望速回复为盼。

发文印章

成文时间

注:**办公厅十三种公文文体中没有征求意见函。所以征求意见函依然按照公函的格式完成。因为函本身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拓展资料:

征求意见函内涵:

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

撰写征求意见函要求:

要写清楚基础事实,就是因为什么事情要征求意见,其次,征求意见函所要征求的意见的详略程度;再次,因为征求意见函的对象比较特殊,需要注意礼貌措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求意见函

6.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

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7.如何用谈话函询加强执纪监督工作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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