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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发包人一般指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方,只有他们有权将工程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施工总承包,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分析

发包人一般指的上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的总承包方,只有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方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拓展延伸

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和责任

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主体。作为发包人,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的权利包括: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督工程进展、要求质量保证等。同时,发包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支付合理的费用、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协调各方合作等。发包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是确保分包工程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他们在工程中的角色至关重要,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结语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在建设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作为发包人,他们有权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督工程进展以及要求质量保证等。同时,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支付合理费用、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协调各方合作等。发包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是确保分包工程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作为发包人,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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