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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股權轉讓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印花税税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計税依據是“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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