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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繳納社保保障制度範文

公司繳納社保保障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範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公司社會保障制度範文1

針對審計中發現的社保資金在制度、機制、體制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為防患於未然,我市審計部門提出了很多有針對性的審計整改意見。2017年,我市社保審計提出審計建議48條均被市委市政府和被審計單位採納,敦促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修訂規章制度12項,充分發揮了審計作為社會保障資金的“守護者”作用。

審計中,我市審計部門將摸清真實情況、揭示風險隱患、反映突出問題和體制機制性障礙,並推動及時有效解決,作為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提高到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來認識。在連續4年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跟蹤審計中,注重揭示民生問題維護羣眾利益、揭示風險隱患維護經濟安全問題,寫出了30多篇審計信息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

根據審計建議,我市出台了《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管理的通知》、《關於規範政府投資建設安置房工作的意見》和《關於市區已批准但未竣工的棚户區(老城區)改造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等5項規章,完善了我市住房保障制度。

此外,對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審計中發現的法規不銜接、不配套等問題,我市出台了《淮南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新辦法完善了原有政策,提高了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建立了鼓勵多繳多得機制、喪葬補助金制度和個人賬户餘額(含財政補貼)可以繼承製度。同時,放寬了已年滿60週歲未參保人員不享受待遇問題的政策限制,使得城鄉居保政策更加完善。

公司繳納社保保障制度範文

公司社會保障制度範文2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公司社會保障制度範文3

《社會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1)廣覆蓋。就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要廣,使盡可能多的人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中來。這是維護《憲法》和《社會保險法》賦予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從我國推進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過程看,各項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都是逐漸擴大的;從國有單位到非國有單位,從單位職工到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從就業相關人員到非從業人員,從城鎮人口到農村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全體居民,其目標是做到使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與就業相關,主要覆蓋職業人羣。

(2)保基本。就是社會保險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 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確定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既要防止超出現實可能的過高標準造成國家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擔過重,又要避免有勞動能力的人過分依賴社會保險而妨礙其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保基本”是相對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應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3)多層次。就是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之外,國家還鼓勵和支持建立補充保險(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和發展各類商業保險,以滿足不同人羣的需求。

(4)可持續。就是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能夠長期穩定的發展。特別是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峯的影響,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長期平衡,以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良性運行,也不給用人單位和個人造成過重的繳費負擔。

以上“12字方針”具有重大意義。第一,明確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立足點。第二,明確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實現路徑。就是要優先解決制度“從無到有”的問題,彌補制度缺失;繼而解決覆蓋面“從小到大”的問題,將更多的人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此基礎上,穩步解決保障水平“從低到高”的問題,讓人民羣眾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第三,明確了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確定,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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