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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註冊會計師《税法》綜合題答案及解析 真題盤點

1.某位於市區從事機械製造的居民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其自行核算的2019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10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為2000萬元,投資收益1500萬元,發生主營業務成本70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1400萬元,税金及附加510萬元,管理費用650萬元,銷售費用2340萬元,財務費用900萬元,營業外支出180萬元,企業自行計算的會計利潤總額為520萬元。2020年3月經聘請的會計事務所審核,發現下列情況:

(1)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對外投資,該產品同期同類市場價格為200萬元(不含增值税),成本為140萬元,該項業務未進行賬務處理。

(2)其他業務收入中包含了出租舊廠房的不含税年租金收入200萬元,該項收入未交房產税。

(3)投資收益中包含境內子公司分回股息50萬元和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

(4)管理費用中含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60萬元、業務招待費50萬元,以及尚未取得發票的會議支出20萬元。

(5)銷售費用中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900萬元。

(6)財務費用中含用於廠房建造的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20萬元,該廠房尚未交付使用。

(7)全年計入成本費用的實發合理工資總額2500萬,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300萬元,工會經費5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60萬元,為職工支付商業保險費50萬元。

(8)11月購進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一台,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金額200萬元,税額26萬元,當年已計提累計折舊8萬元,企業選擇將其一次 性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其他相關資料:該企業產品適用的增值税税率為13%,發生的工會經費取得相關收據,購入的安全生產設備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內,2019年欠繳税款已於彙算清繳前期補繳)。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業務(1)應調整的增值税。

(2)計算業務(1)應調整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房產税。

(4)計算業務(3)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5)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6)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7)判斷業務(6)建造廠房的貸款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是否正確,並説明理由。

(8)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9)判斷業務(8)中購進設備在企業所得税前一次 性扣除是否合理,並説明理由。如果合理,計算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10)計算調整後的會計利潤。

(11)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12)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

真題盤點:2020年註冊會計師《税法》綜合題答案及解析

【答案及解析】

(1)業務(1)應調整的增值税=200×13%=26(萬元)

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

(2)業務(1)應調整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計=26×(7%+3%+2%)=3.12(萬元)

(3)業務(2)應繳納的房產税=200×12%=24(萬元)

(4)業務(3)應調減的應納税所得額=50+10=60(萬元)

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税。

(5)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應調減的應納税所得額=60×75%=45(萬元)

業務招待費雙限額:(10000+2000+200)×5‰=61(萬元)和50×60%=30(萬元);

可扣除業務招待費30萬元,業務招待費應調增的應納税所得額=50-30=20(萬元)

會議支出20萬元尚未取得發票,税前不得扣除,全額納税調增。

業務(4)應調減的應納税所得額=45-20-20=5(萬元)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税前扣除限額=(10000+2000+200)×15%=1830(萬元)<1900萬元,業務(5)應調增的應納税所得額=1900-1830=70(萬元)。

(7)業務(6)建造廠房的貸款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不正確。

理由: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應當調增會計利潤20萬元)

(8)職工福利費税前扣除限額=2500×14%=350(萬元)>300萬元,無須納税調整。

工會經費税前扣除限額=2500×2%=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56-50=6(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税前扣除限額=2500×8%=200(萬元)>160萬元,無須納税調整。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税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50萬元。

業務(7)應調增的應納税所得額=50+6=56(萬元)

(9)業務(8)中購進設備在企業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合理。

理由: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 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業務(8)應調減的應納税所得額=200-8=192(萬元)

(10)調整後的會計利潤=520+200-140-3.12-24+20=572.88(萬元)

(11)應納税所得額=572.88-60-5+70+56-192=441.88(萬元)

(12)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441.88×25%-200×10%=90.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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