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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賠償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工傷職工賠償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在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前,用人單位一般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

一、哺乳期裁員補償

如果勞動者在哺乳期被裁員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二、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補償是多少

疫情期間違法辭退員工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懷孕要辭退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懷孕遭辭退,除過失性辭退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懷孕職工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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