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鑑定申請應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提出,超過一年則無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超過一年的申請不符合要求。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工傷認定應在受傷後30日內提出,否則無法申請一年前的傷勢工傷鑑定。

法律分析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在受到工傷三十日之內起提出工傷認定,工傷鑑定申請如果距受工傷之日超過一年,則無法再就一年前的傷勢申請工傷鑑定。

拓展延伸

工傷鑑定時效問題:超過一年後是否失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鑑定的時效性是一個重要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超過一年,工傷鑑定可能會失去效力。然而,對於特殊情況,如工傷後遺症的延遲發生等,時效性可能會有所例外。因此,在進行工傷鑑定時,及時性非常關鍵。建議受傷員工應儘早申請工傷鑑定,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同時,僱主也應積極配合,確保鑑定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超過一年後再進行工傷鑑定,可能會面臨鑑定失效的風險。因此,及時行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鑑定申請時效為工傷事故發生後一年內。雖然一般情況下超過一年的申請可能失效,但對於特殊情況如工傷後遺症延遲發生等,時效性可能會有所例外。因此,在進行工傷鑑定時,及時性非常關鍵。建議受傷員工應儘早申請工傷鑑定,確保自身權益,同時僱主也應積極配合,保障鑑定程序的順利進行。超過一年後再進行工傷鑑定可能面臨鑑定失效的風險,因此,及時行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標籤: 工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h-hk/zonghezhishi/3lnnr9.html